污水处理该执行哪个排放标准:国标、地标与行标怎么分
做环保验收或者日常自查时,最常见的困惑是:手里这股废水,究竟该按哪个标准来衡量?查错了标准,要么白白多花钱,要么留下合规隐患。要弄清楚,得先把我国排放标准的体系理顺。
一、标准体系由哪几类构成
我国的排放标准大体分为国家排放标准、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三类。国家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,在全国范围或特定区域内适用,例如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—1996)适用于全国范围。地方排放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,只在特定行政区适用。行业标准则针对特定工业门类制定,例如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544—1992)。
二、几组关键关系与时间线
理清标准,重点看这几条规则:
- 地方标准优先。按《环境保护法》的规定,省级政府对国家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;对国家已做规定的项目,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。两种标准并存时,执行地方标准。
- 部分行业不执行综合标准。目前允许造纸、船舶、海洋石油开发、纺织染整、肉类加工、钢铁、合成氨、航天推进剂、兵器、磷肥、烧碱、聚氯乙烯等12个工业门类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,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。
- 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。适用范围按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划分,同一对象不应同时套用两套标准。
- 城镇污水厂有专门标准。2002年以前,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是GB8978—96。该标准多数指标针对工业废水,对城市污水针对性不强,部分指标偏宽,而总磷偏严,常规二级和强化二级工艺难以达到0.5mg/L和1mg/L的限值。为此,相关部门于2001年提出并组织制定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2002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,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,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、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与处置管理。该标准实施后,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;噪声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声控制标准。
三、排查与验收中的常见问题
- 先确认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在12个执行行业标准的门类之内,再决定参照哪套标准。
- 项目所在地若有地方标准,即便已有国标,也要以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为准。
- 城镇污水厂要单独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,不能沿用工业废水的思路。
- 除污水指标外,废气、污泥和噪声各有对应标准,验收时别只盯排口。
- 标准趋严后,深度处理段的药剂与耗材成本会上升,像软化水再生消耗的工业盐这类常规耗材,也应一并纳入运行成本测算。
小结
排放标准不是越严越麻烦,而是要找对。先把国标、地标、行标三者的适用关系确认清楚,再看具体限值,方案设计和验收判断才有依据。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项目该执行哪套标准,或不清楚限值怎么换算成药剂投加量,可以把行业类别和所在地告诉水处理1号店的工程师团队,帮你把标准口径核对清楚,再给出对应的处理建议。